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界首市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82民初3187号 原告:界首市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8888284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界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581X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界首市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2262780.594元,并以违约行为发生时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2月9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5月14日330575.8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通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期满仍未预交或者不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依法按撤诉处理。截止2024年6月12日原告并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视为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界首市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界首市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