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2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83号
原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勋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方业泉
代理审判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