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呈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贵,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昆明市寻甸县人,住寻甸县。
被执行人:云南腾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环城南路吴井新村炎龙幸福家园*幢*楼*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7045721-8。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昆明市嵩明县人,住嵩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与被执行人云南腾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腾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腾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78435.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昆民三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