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5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办事处白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78015739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2月01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636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项目F区第2栋(2)1**6层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7081024Q。 法定代表人:***,系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城墙路住建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2,7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541元,共计246,241元(含申请执行费3,5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6,241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