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699号
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49号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5708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城墙路(县住建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07388743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