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金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64459364,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熊玉桃。
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729463,住所地滁州市全椒经济开发区经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之道。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0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滁州市金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截止立案之日应给付案款4012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14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于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16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MZ××××、皖MZ××××的车辆,因车辆没有处置价值,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
3、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地址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无执行到位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2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陶 政
审判员 王国雷
审判员 汪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莹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