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74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全椒经济开发区经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729463。
法定代表人:徐之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化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