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124民初194号
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方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农商行)诉被告***、付厚琴、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诺环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椒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诺环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椒农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厚琴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椒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贷款本金2500000元及截止至2022年1月6日的利息348491元,共计2848491元,自2022年1月7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95%计算利息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上诺环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上诺环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9月30日与全椒农商行下属南屏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500000元;年利率9.3%;还款期限为2021年9月30日。该笔贷款由上诺环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一直拖欠不还,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上诺环保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30日,***与全椒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全椒农商行借款2500000元,用于购钢板钢材;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借款年利率9.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同日,上诺环保公司与全椒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诺环保公司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等。全椒农商行将2500000元发放至***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息,全椒农商行遂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上诺环保公司确认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158号为催收通知、法院传票、裁判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全椒农商行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佐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全椒农商行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上诺环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椒农商行将2500000元发放至***账户,***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按期偿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3.95%支付利息。上诺环保公司自愿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全椒农商行诉请上诺环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上诺环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9.3%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5%计算);
二、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8元,由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卫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鑫
书 记 员 周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