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督369号
申请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人代表人:方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受理后,申请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能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清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霖瑞
书 记 员 张领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