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9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之道,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余额803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