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3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朗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之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滁州市朗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09526元。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厂房和土地,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星
审 判 员 班 浩
审 判 员 张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志强
书 记 员 黄 健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3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朗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之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滁州市朗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09526元。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厂房和土地,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星
审 判 员 班 浩
审 判 员 张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志强
书 记 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