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8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新五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宁英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先亮,总经理。
合肥新五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8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499.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肥新五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新五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499.24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