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财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2447号之一
原告:滁州财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丰乐南路**(长江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AHXE0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研发楼中心楼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90296034。
法定代表人:*先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财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盛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