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0898号

原告:张有兵,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冬,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先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扬,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安进,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三: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未到庭)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该公司员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涛,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张有兵诉被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有兵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有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有兵负担。

审判员  袁良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