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43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兴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津杨公路南侧假日风景花园49-1-102。
经营者:***,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院5号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兴润建筑器材租赁站诉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津0111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824717.03元存款。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兴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账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24717.03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