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7291199Y。

法定代表人曾垂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滨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84161754。

法定代表人李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8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该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手续;

于同年2月1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卷、网络资金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及银行理财产品。

于同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晋进行了传唤,因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晋被羁押未到庭,传唤无果;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8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27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晋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3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垂刚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垂刚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英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

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