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院5号楼510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2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25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郝胜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院5号楼510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怡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2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25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郝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