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泉市桃南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李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学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智泉,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泉市桃南加油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连昱
审判员 张敏芳
审判员 任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任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