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1025号之一
原告任丘市三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辛庄乡苑临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KL2X26。
法定代表人郭博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南小街**南花园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755013。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聪,该公司员工。
原告任丘市三石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任丘市三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三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素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