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1693号
原告: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志,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朋,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孙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浩飞,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龙公司)与被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志、付少朋,被告新纪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浩飞、刘波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1344元;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的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以1713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CFG桩劳务清包工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济南西客站的济南高铁围合项目CFG施工,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进场施工,2018年11月17日竣工。根据合同约定:机械进场后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2万元工程款,施工至总工程量一半时,甲方再支付5万元,所有工程完工后设备撤离之前,甲方支付乙方至工程总价80%,剩余工程款20%约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是直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仍支付原告剩余20%的工程款171344元。
新纪元公司辩称,该纠纷主要是因为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桩导致质量缺陷,因工程桩有缺陷造成约146580元的经济损失。因为有这些经济损失,所以没有给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创龙公司提交证据一、施工合同一份、劳务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轻包工施工合同关系的事实。
证据二、济南高铁围合项目工程量统计,证明济南高铁围合项目CFG桩劳务施工的总工程量以及误工、租赁等费用。
证据三、山东新纪元公司对账单2张,证明被告应付原告的总工程款以及截止2018年11月17日欠付的工程款。
证据四、民生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给原告转账的明细。
证据五、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和原告给被告两个项目开的发票14张,证明原告已经给被告开具了总工程款的发票,还证明这些发票仅作为挂账凭证,实际支付工程款以电汇或银行转账记录为准。
新纪元公司对证据无异议,表明和原告的对账单上明确注明了后期因桩基施工产生的费用从尾款扣除。
新纪元公司提交证据一、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分别是由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5份、山东鲁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份。
证据二、西客站片区高铁围合南A-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合格桩统计表。
证据三、西客站片区高铁围合南A-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合格桩工程量统计表。
证据四、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证据五、工地现场负责人韩雨和原告指定授权付少鹏、孙建涛的聊天记录截图1。
证据六、聊天记录截图2。
证据七、山东新纪元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证据八、中建八局下发的项目联系单。
证据九、存在质量问题单体楼的设计图纸。以上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桩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创龙公司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质证,即便是工程有质量问题应该由被告负责。因为原、被告签订的CFG桩劳务轻包工施工合同第四项进行了技术约定。桩的质量方面都是甲方提供技术负责,我们只负责干活,现场被告都有负责人监理监管。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3日,创龙公司与新纪元公司签订《CFG桩劳务清包工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对济南市西客站高铁围合项目CFG项目进行施工,由甲方(新纪元公司)提供原材料,由乙方(创龙公司)负责提供机械,劳务人员的包清工方式进行。合同约定由甲方安排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乙方负责提供部分技术工人及劳务民工,乙方服从甲方的施工指令。双方还约定因工程存在空孔,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导致桩头过高或低于桩顶标高,甲方知悉此技术乙方不能确保达到相关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导致不利后果的相关责任,乙方不负担。工程施工完毕后,新纪元尚欠创龙公司劳务费171344元,新纪元公司对数额无异议,但主张创龙公司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创龙公司应对损失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新纪元公司对于欠付创龙公司劳务费171344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新纪元公司主张的施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是否应该由创龙公司负担。双方《CFG桩劳务清包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由创龙公司提供机械和劳务人员的包清工服务,施工过程听从新纪元公司指挥。双方还约定因工程存在空孔,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导致桩头过高或低于桩顶标高,甲方知悉此技术乙方不能确保达到相关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导致不利后果的相关责任,乙方不负担。据此,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已明确施工过程产生的问题由新纪元公司负担,创龙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新纪元公司主张施工过程造成损失问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新纪元公司应支付创龙公司欠付劳务费171344元。创龙公司另主张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以1713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劳务费171344元;
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以1713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显瑞
人民陪审员 孙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牟 阳
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