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2388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河县。
被告: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6号南花园商业步行街C-1-519。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