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2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6号南花园商业步行街C-1-519室。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丽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学胜,男,19748年4月13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79号鼎正中央领郡16号楼26层。
负责人:贾东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2718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由河北创龙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网络查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052元,被执行人履行了28183元,履行清了所有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以按结案方式处理。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甘10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