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203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钮雁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钮雁军、**、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桂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丕宏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