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22民初1824号
原告: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经理。
被告: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芬,经理。
被告:***,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
原告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坤昊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48元,减半收取计232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毕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