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杰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杰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351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南京杰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天圣路111号7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杰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