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楼冠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民终50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6楼,办公经营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98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楼冠军,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C座3单元1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楼冠军、一审第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8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签领了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上诉人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上诉人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3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仇彬彬
审判员陈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