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楼冠军与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8民初111号
原告:楼冠军,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平乐大道98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C座3单元10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冠军与被告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冠军于2017年2月20日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楼冠军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楼冠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