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101执7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标的490327.20,执行到位标的225501.54元。基于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焰 炬
审判员 卢 婷 婷
审判员 克然木阿不力孜
书记员 瓦里斯艾依旦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