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终1126号
上诉人***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为此,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64元,减半收取13732元,由***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绍平
审判员 陶宝定
审判员 余乃荣
法官助理唐婷
书记员徐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