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248号
原告: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车师中路81号汇金壹号C区1-321-322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权,系该所主任。
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光明东路葡城怡祥苑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求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