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2民初643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5生日,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金寨南路与紫云路交叉口亚坤大夏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20595A(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合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