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桓商初字第854号
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登国,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宝飞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宝飞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诉讼保全费1550元,由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