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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宝飞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宝飞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宝飞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宝飞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