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2138号
原告:淄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27号御景大厦10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涌金物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涌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青水商业街103-1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涌金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