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540号
原告:淄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27号御景大厦1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135296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水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PA5EQ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水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