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民初3592号
原告:山西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内蒙古阿尔山市。
被告:**,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鑫**塑胶制品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雄县恒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雄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泰电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第三人:**,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原告山西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雄县鑫**塑胶制品厂、雄县恒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雄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泰电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不能如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