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梁本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87民督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20)鄂1087民督4号支付令确定的各项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费17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未按本裁定要求履行本院(2020)鄂1087民督4号支付令确定的各项义务,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家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