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鄂1087民督4号
申请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梁本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荣,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申请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洈水镇财政管理所提供的账户缴纳“南闸水果基地建设土建工程项目保证金壹万元”,因该工程申请人未中标,洈水镇财政管理所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退还了申请人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2020年4月21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一纸,约定于2020年6月1日一次性还清。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保证金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井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