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83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仙女预制分公司。住所地:枝江市。
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80901001M。
法定代表人:*本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仙女预制分公司与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32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