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2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到位案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