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2执保160号
***、***、**、***: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严兴昭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严兴昭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以(2021)湘1102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严兴昭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及查封被申请人严兴昭名下××××、××××车辆,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