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孙龙,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周朝晖,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龙、周朝晖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xx元执行案款,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xx元的案款,并扣除该案相应的执行费及诉讼费。预留提存xx元执行案款作为申请执行人应支付的xx元工程款的成本税款及所有工程款xx元的劳务税。如申请方在法院规定时间内能提供缴纳相关税费凭证后,本院可将该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人。如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本院将xx元执行案款返还被执行人湖南恒基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