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民申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丁二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京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月15日,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已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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