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4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京执字第121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京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被告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由被告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7日归还10万元,于2014年10月27日归还15万元,于2014年11月27日归还15万元,于2014年12月27日归还15万元,于2015年1月27日归还15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归还5万元;被告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底前给付原告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利息15.5万元(从2014年1月24日起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若被告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95元,由被告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确表示暂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京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欣
审判员周子非
代理审判员夏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於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