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锡九品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东吴路781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九品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时代上河苑30-22-1005。
法定代表人:成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民中路11号。
负责人:毛莉霞。
上诉人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九品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7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上诉人认为应当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可见,除了勘察、设计和施工这三种直接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其他合同均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上诉人与无锡九品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装饰工程合同,《民法典》颁布实施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第80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筑装饰工程,应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镇江苏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丹阳导墅支行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镇江苏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镇江苏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又与无锡九品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丹阳导墅支行装修改造项目和丹阳开发区支行装修改造项目分包给无锡九品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九品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尚欠丹阳导墅支行装修改造项目的工程款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涉装修工程位于丹阳市,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田 原
审 判 员  甘可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玉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