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1977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78-1号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55024794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镇江苏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海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