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方顺强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653号
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东方顺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顺强。
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方顺强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夏 璐
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
人民陪审员  杨立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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