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8614号
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艺术园区美术馆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女,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中铁亚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B座15层1507、1508、1509。
法定代表人:汪松。
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亚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裴莉然
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