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473号
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女,汉族,1983年7月19日生。系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区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
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诚栋国际营地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悦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