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4民初746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计4007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400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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