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4民初746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计4007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400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